普法“漫”谈

普法“漫”谈

被告人李某住所与被害人小甲(未满14周岁,化名)住所距离很近,小甲经常到李某住所附近找同龄朋友玩。2020年7月,李某通过了解得知小甲家庭经济困难,且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属于农村留守儿童。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李某在明知小甲为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下,仍以金钱引诱小甲在其住房内发生性关系12次,导致小甲怀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2年,并依法判赔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本案被害人为未满14周岁幼女,认知能力较低,缺乏对两性关系的正确认识。被告人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仍与之发生性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幼女辨别能力较弱,我国法律对幼女进行特殊保护,即使幼女自愿同意,被告人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法律设定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权益,避免因施害人以 “不知年龄” 为由逃避责任。人民法院对性侵幼女犯罪依法从严从重判处刑罚,是彰显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对待性侵幼女的行为必须依法“零容忍”。

留守儿童作为我国当下特殊的群体,很多是家庭父母监管缺失,往往交由亲属照顾,对孩子的关心、教育不够,也容易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加强家庭关怀,加强家庭交流是每个家庭都必须重视的事情。对待留守儿童,学校方面也应当加强调查摸底,多给予留守儿童关怀和爱护,避免他们遭受不法分子的侵害!如果遇到不法分子伸出的“魔掌”,一定要勇敢的向学校和父母或者公安机关反映!

原标题:《普法“漫”谈 | 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使幼女自愿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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