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经公安机关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案件调查结论,5个工作日内为被拐儿童出具身份证明。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报案人或捡拾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受案地公安派出所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为捡拾弃婴(儿童)出具报案证明。
非正常死亡证明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申请人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向受案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临时身份证明
对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且急需乘坐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以及入住旅馆、参加相关国家考试的人员,需要开具《临时身份证明》证明身份的,申请人可以向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实人员身份后当场办理。
《临时身份证明》仅用于临时搭乘飞机、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以及入住旅馆、参加考试。
个人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申请和单位查询)
1、天津市公安派出所可受理本所户籍居民、在本所辖区内居住的外省市户籍居民、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实际办公住所地在本所辖区的单位提出的犯罪记录查询申请。
2、个人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以供核验身份;
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居民户口簿》;
外地户籍居民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时应一并提供《天津市居住证》(电子证);
港澳台居民申请的,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申请时未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完成实有人口登记手续后可免予提交;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使用护照办理业务。
未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可使用《居民户口簿》;
外地户籍居民在提供身份证明材料时应一并提供《天津市居住证》(电子证);
港澳台居民申请的,可使用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申请时未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完成实有人口登记手续后可免予提交;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以使用护照办理业务。
单位查询本单位员工或拟录取入职员工犯罪记录的,除提供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外,还应由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介绍信,在单位盖章的查询申请表中注明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章中明确要求从业人员不得存在犯罪记录的禁止性规定条款,并提供被查询人系该单位在职人员、拟招录人员的有关材料(或被查询人的授权材料)。单位查询本单位工作人员犯罪记录时不能提供明确法律依据的,不予受理。
(上下)
内容来源:天津市公安局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