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时期——“婚龄”
秦朝时期——“婚龄”
先秦婚龄,周以前尚不可考。有关周人婚龄情况,主要载于《周礼》《礼记》。一般认为,周人婚龄,男子在二十至三十岁之间,女子在十五至二十岁之间。《周礼》规定: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是对时人婚龄最高限制。
秦汉时期——“闹新房、办婚宴”
秦汉时期——“闹新房、办婚宴”
婚嫁之日,夫家接受宾客祝贺,摆置酒筵招待宾客。
周代以前,结婚仪式并不热闹。到汉宣帝五凤二年八月,诏曰:“夫婚姻之礼,人伦之大者也。酒食之会,所以行礼乐也。今郡国二千石,或擅为苛禁,禁民嫁娶不得酒食相贺召。由是废乡党之礼,令民亡所乐,非所以导民也。……勿行苛政。”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以政令的形式对婚礼不贺的否定,从此婚姻相贺便逐渐传袭下来。
闹新房的习俗是婚礼始举乐的最突出的表现,此俗正始于汉代。闹洞房之前,还有一举乐的现象——撒帐,此俗亦起于汉代。据《戊辰杂抄》:撒帐始于汉武帝。李夫人初至,帝迎入帐中共坐,饮合卺酒,预戒官人遥撒五色同心花果,帝与夫人以衣裾盛之,云多得多子也。
婚后,新妇拜于祖庙。凡六礼齐备,才算是确立婚姻关系。与古之“六礼”相比,汉代“六礼”繁缛、奢侈得多,以此来显示地位与财富,淳朴的古风已逐渐丧失殆尽。其中耗费最多的主要是男方的聘金和女方的嫁妆。
在汉代,绝大部分地区都盛行重聘金嫁妆之风。从西汉到东汉,奢侈之风一直未衰。汉武帝时,“天下人民用财奢靡,车马衣裘宫室皆兢修饰。”(《汉书·严安传》)。东汉时期,“贵戚近亲,奢纵无度,嫁娶送终,尤为僭侈”。(《后汉书·章帝纪》),上至皇家,富户,下至一般阶层,小农,贫民,也是崇尚婚嫁奢侈之风。
当时,不仅聘金甚巨,而且婚礼的其它方面排场很大。汉代社会中广泛存在的嫁娶奢侈之风,造成了十分严重的社会后果。它影响了汉代人婚姻嫁娶的正常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拮据,在生产能力低下的小农、小手工业者和普通市民阶级,从很早便得为儿女婚事准备财物。但由于经济力量单薄,仍有部分人无力嫁娶,只得把婚事一拖再拖,导致婚龄上升。
从西汉后期开始,政府开始对这一风气加以限制,只不过效果寥寥,识者恒以为讥云:“葬死殚家,遣女满车。富者欲过,贫者欲及。富者空减,贫者称贷。”(《盐铁论·国病篇》)
汉朝时期——“婚龄”
汉朝时期——“婚龄”
汉代早婚现象的兴起,王室与民间皆然。男子的初婚年龄一般从十四岁至十八岁。女子的初婚年龄一般则在十三岁到十六、七岁。女子十九而出嫁者亦有。男女之年以相配为主,大率以男稍长于女为常。例如,汉顺帝初婚年龄是十四岁,其后梁氏是十三岁。有些皇族的婚龄则更低,一些婚姻几乎处于童婚状态。
汉朝时期——“最早的离婚”
汉朝时期——“最早的离婚”
不得不提的还有汉朝开创了古时离婚制度!相较于明清时期只能男子休离女子的“离婚”,汉朝时期所提出的“绝婚”则是男女双方都可提出的。
汉朝时期婚姻制度的完善还出现了最早的“离婚”,当时叫做“绝婚”。汉代至魏晋南北朝之际,绝婚与改嫁改娶之事甚多。
当时绝婚的第一种情况是夫弃其妇,多见以下原因:一为无子。“无子弃,绝世也”。二为口舌之故,“口舌弃,离亲也。”即女方说“错”了什么话,闹了些家庭矛盾。三为嫉妒。“嫉妒弃,乱家也。”四为盗窃。“盗窃弃,反义也”。五为女方不得于父母,即没有把公婆伺候好,或是公婆对媳妇有偏见。六为女方失德。也有因为男方欲攀援势家或因为一时政治关系而去其妻的。
从上述许多离异妻子的原因看来,女子在遭遇婚姻关系的矛盾中,往往成为夫权社会下封建伦理道德关系的牺牲品。同时,也有妻子主动求去的现象,如由于夫家过于贫贱,或以夫不才,或恶疾,或夫家家庭不和睦,等等。
汉朝时期——“妇女的改嫁和再嫁”
汉朝时期——“妇女的改嫁和再嫁”
两汉时期,人们关于女子的贞节观念较淡漠。改嫁和再嫁现象是广泛存在的。改嫁,是妻子和丈夫离婚后,另寻新夫。社会中绝大多数阶层中都有女子改嫁的情形。且看汉家皇室:景帝的王皇后原本嫁于金王孙,并且已生过女儿,后来才被母亲纳奉当时尚为太子的景帝。长诗《孔雀东南飞》也描述了刘兰芝和焦仲卿离婚后,县令即遣人聘她为妻的情形。
再嫁则是指丈夫死后女子的重新婚配。从现存史料看,再嫁似较改嫁更为普遍。如武帝时,卓王孙之女卓文君在丈夫死后,又与司马相如成婚。汉初丞相陈平之妻,据说在嫁给陈平之前曾五次守寡。汉代寡妇再嫁不受约束,不失体面的风习,到汉末仍然多有史证。
事实上,宋代以前,国人尚不以再嫁为非。不过从汉至宋,贞节观念在不断加强,西汉时,孔光言:“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随着礼法的加强,至东汉班昭则转成:“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专就女子方面要求贞洁。故汉代是贞洁观念由宽泛到严格的一个过渡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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